涉案3.42億元,“禾中集團非法集資案”審理判決
6月19日下午,肅州區(qū)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禾中集團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審理、判決情況。區(qū)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陳學文,區(qū)法院領導班子成員、區(qū)法院刑事審判庭全體成員及媒體記者代表旁聽了案件宣判,并出席新聞發(fā)布會。
肅州區(qū)法院刑庭副庭長張小霞通報,2015年5月,禾中集團公司酒泉種子產業(yè)園項目在酒泉奠基開工建設,與此同時,禾中集團公司以禾中集團酒泉種子產業(yè)園項目為依托,選派負責人,招聘員工,宣傳企業(yè)發(fā)展文化,以承諾高額利息、購買股權、銷售禾中私募基金等形式,在酒泉市進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截止2018年8月,共吸引參與集資群眾1388人,投資2903人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總金額342125610元,造成投資群眾經濟損失252182160.73元。
為擴大禾中集團公司影響和社會知曉度,禾中集團公司積極結交酒泉知名人士,邀請公眾人物,進行集體公開宣傳,先后在酒泉成立禾中集團酒泉資管部、金融部、億譜匯作為吸收資金的平臺,組織群眾在賓館、酒店和種子產業(yè)園舉行禾中集團公司產品推薦會、客戶答謝會、禾中詩會,以會代訓,以會促銷,并邀請群眾參觀禾中集團酒泉種子產業(yè)園建設項目,增加實際影響,同時安排業(yè)務員在鼓樓四周、泉湖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散發(fā)禾中集團公司宣傳材料,向過往群眾講解禾中集團私募基金和理財產品,要求業(yè)務員通過陌生拜訪的方式在街頭、居民樓院攔截群眾,上門宣傳禾中集團公司經濟效益和發(fā)展前景,承諾投資購買禾中集團私募基金和理財產品,回報率高,風險可控,可按期兌付本息,以年息14%至18%的高額利息,吸引社會大眾投資購買禾中集團相關私募基金和理財產品。
肅州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禾中控股集團公司明知自己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故意違犯金融法規(guī),以投資建設酒泉種子產業(yè)園項目為依托,組織被告人趙某蓮、齊某梅、柏某青、范某、俞某莉等22人在酒泉銷售各類私募基金,向群眾承諾高額利息回報,變相大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其產業(yè)發(fā)展,該行為從決策至執(zhí)行,動用了公司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其通過口耳相傳執(zhí)行指令,形成上下貫通、左右配合的組織體系,其公司組織體系與犯罪實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且其非法吸收資金大部分進入集團公司關聯賬戶,用于集團支配使用,合計金額342125610元,造成群眾損失252182160.73元,均數額巨大,其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禾中控股集團公司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為打擊非法集資行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判決:被告單位禾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罰金壹仟萬元。被告人趙某蓮、齊某梅、柏某青、范某、俞某莉等22人八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單位禾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52182160.73元及公司享有的債權、股權及偵查中查封、凍結、扣押的涉案資產和各被告人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
發(fā)布會上,肅州區(qū)法院副院長張興設、刑庭副庭長張小霞就非法集資案件的特征、危害、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等相關問題,回答了現場記者的提問,區(qū)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馮小云通報區(qū)法院審理集資詐騙案件的整體情況。
酒泉日報、肅州區(qū)融媒體中心、法制日報—法制網酒嘉記者站、甘肅經濟日報駐酒泉記者站等媒體記者參加了新聞發(fā)布會。